(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|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、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,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,促进各民族、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,根据宪法,制定本法。 |
第二条 |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。 |
第三条 | 国家推广普通话,推行规范汉字。 |
第四条 |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。 |
第五条 |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,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,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。 |
第六条 |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,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,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,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、丰富和发展。 |
第七条 |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。 |
第八条 |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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