说普通话,写规范字是教师的基本功之一,为了高教师综合素质,促进全体教师说普通话,使用规范字,特拟订下列奖惩条例:
一、全校教职工必须讲普通话,使之成为学校工作语言,并且每位教师必须达到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。
二、全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、行政管理、家长工作中必须正确使用国家通用的规范字和语言。
三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检查小组对各处室、教师使用语言文字规范化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,并及时在校务公开栏中通报抽查情況。
四、充分发挥语文课在普及普通话,用字规范化中的主渠道作用。语文教学要重视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。切实改变重知识,轻能力,培养良好的听说习惯和语言习惯,对做的好的教师给予适当奖励。
五、对在各类语言文字竞赛活动中获奖的教师、学生给予相应的奖励,对在各种宣传媒体投递语言文字工作信息稿件并被采纳的,每篇给予适当的奖励:对积极参加区级以上教育局、语委办和其他部门及学校组织的语言文字工作活动,并有突出表现的,给予适当奖励。
六、对于多次被发现没有按要求使用规范语言文字,没有使用普通话上课的老师,将给予劝诫、口头警告和扣发年度考核奖金的措施。
七、将学生使用当通话情況计入教师的教育教学考核之中。